問:請問電信業(yè)營改增后,,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禮品或話費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不同的兌換方式應不同對待,。企業(yè)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實物,,應視同銷售,,以實物的成本價計算繳納增值稅;以積分兌換電信業(yè)服務的,,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第七條規(guī)定,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yè)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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