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納稅人委托某公司開采非金屬礦產(chǎn),,該公司僅負責礦產(chǎn)開采,,此開采行為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chǎn)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屬于營業(yè)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yè)稅。
納稅人提供的礦產(chǎn)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此前未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guī)定處理,。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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