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nèi)(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因此,,自2013年1月1日起,個人投資者從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紅利,應按上述文件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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