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國務院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的有關會議決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以及配套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 上述兩個文件的核心精神是: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可以分期繳稅,。
文件頒布后,網友在微信中提出一些異議,,大致歸為以下幾類:
一是過去一些中介機構為個人投資進行籌劃,,將非貨幣性資產惡意評估出高價入賬,獲得較高的攤銷或折舊用于企業(yè)所得稅扣除。財稅〔2015〕41號文的發(fā)布導致這些籌劃方案頓顯尷尬,。二是認為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征收個稅時,,正處于初始投資環(huán)節(jié),如果將來出現虧損,,甚至被投資企業(yè)資不抵債倒閉,,初始投資已繳的個稅肯定不會退稅。三是認為對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增值部分征稅沒有法律依據,。
對第一個異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國稅函〔2005〕319號)曾有如下規(guī)定:“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yè),,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yè)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號公告里,,該文件已被全文廢止,。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精神,此項所得應征稅,。在《國務院關于印發(f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3〕38號)文中,,進一步明確了企業(yè)或個人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屬于應稅行為。所以,,財稅〔2015〕41號文并不是突兀的憑空而降,,一些籌劃方案之所以弄巧成拙,還是因為對有關文件掌握的不夠全面所致,。
對于第二項異議,,屬于對相關財稅知識的誤解。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分解為個人經評估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轉讓收入再用于投資兩個步驟,。第一個步驟完成后,,個人轉讓原屬于自己的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行為已經完成,當然要對其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收入大于資產原值的應稅所得額部分計算繳稅,,若評估價格低于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資產原值的,,則無需繳稅。
至于征稅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等條款都可以作為征稅依據, 并非如微信中所傳的“找不到據以征稅的直接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還進一步規(guī)定,,個人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只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理了分期繳稅備案和資料報送手續(xù),就可以避免處罰和滯納金,。更體現出國家稅務總局對民間個人投資的鼓勵與扶持態(tài)度。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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