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納稅人是一名代銷員,,與生產廠家簽訂代銷合同按取得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報酬。請問,,該如何納稅?
【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或者代銷貨物的,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這里的納稅人不包括個人,,因此個人銷售代銷貨物不繳納增值稅。但如果個人先買斷產品后銷售的,,不屬于代銷貨物,,應按銷售額的3%繳納增值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同時,,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按“個人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代銷貨物取得的收入應區(qū)分不同情況繳納相應的稅,如果代銷員是廠家員工,,其按產品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性質,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必繳納營業(yè)稅。如果代銷員不是廠家員工,,而是其他個人經營者,,則代銷行為屬于《營業(yè)稅暫行條例》中規(guī)定服務業(yè)(代理業(yè))的征稅范圍,其代銷產品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yè)”項目征收5%的營業(yè)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同時,還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shiq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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