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鑒證的概念首次出現(xiàn)在2004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和稅務代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57號)中。在此之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部門的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沒有提到這一概念,。國稅函〔2004〕957號文件明確,,注冊稅務師行業(yè)既服務于納稅人,又服務于國家,,是具有涉稅鑒證與涉稅服務雙重職能的社會中介行業(yè),。
國稅函〔2004〕957號文件只提出了涉稅鑒證這樣一個概念,并沒有詳細的解釋,。從那時起,,有關涉稅鑒證的定義成為業(yè)內(nèi)爭論不休的一個話題。作為注稅行業(yè)的一員,,筆者就涉稅鑒證的定義及法律關系談談自己的看法,,供業(yè)內(nèi)商榷。
第一,,涉稅鑒證的定義,。
涉稅鑒證,是指在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依委托,,對鑒證材料實施必要的鑒證程序,并出具鑒證報告,,證明委托鑒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行為和過程。對涉稅鑒證的定義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把握:
1.涉稅,,是指現(xiàn)實生活中的事實,、事件和行為,與稅收征收管理活動或過程相關,。涉稅的概念,,回答的是與納稅義務發(fā)生,、納稅救濟發(fā)生的因果關系問題。
2.鑒,,是指人們根據(jù)標準對事實真相進行的辨別,、評定、確認,、判斷等行為和過程,。
3.證,是指人們?nèi)〉糜嘘P待證事實證據(jù),,并按規(guī)定程序作證的行為和過程,。“證”的核心作用是證明,,證明是指用真實材料來表明或斷定人或事物的真實性,。在鑒證的概念中,“證”不是指證明材料,。
4.鑒證,,是指人們在特定活動中,對待證事實或事項,,按標準執(zhí)行特定程序進行判斷,、評價,出具書面報告,,并發(fā)表鑒證結論的行為和過程,。
5.涉稅鑒證當中的“稅”,是訴訟領域和稅收征管當中的稅收問題,。涉稅鑒證活動不涉及實體法領域,,僅出現(xiàn)在程序法領域當中。程序法當中所涉及的領域包括行政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活動,、民事訴訟活動和稅收征管活動領域。
第二,,涉稅鑒證的法律關系,。
涉稅鑒證的法律關系,不是稅收行政法律關系,,而是指程序法律關系,,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關系,。我們現(xiàn)在起草的涉稅鑒證基本準則中的涉稅鑒證法律關系,根據(jù)程序法律關系分析,屬于狹義的稅收法律關系,。涉稅鑒證的法律關系包括以下三項內(nèi)容:1.規(guī)范的主體——注冊稅務師和其他參加人,。
涉稅鑒證業(yè)務的主體,包括注冊稅務師,、被鑒證單位,、預期使用者和其他參加人(如鑒證助理)。鑒證業(yè)務由注冊稅務師依委托進行,,委托人可以是被鑒證單位,,也可以是預期使用者。被鑒證單位與預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執(zhí)行鑒證業(yè)務的注冊稅務師,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活動中的其他參加人,,以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身份出現(xiàn),,與征收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具有獨立性。注冊稅務師不是稅收征收管理當中的當事人,,不涉及稅收征管的實體權利和義務。
2.規(guī)范的客體——涉稅鑒證有關的事實,。
注冊稅務師參加征收管理的目的是協(xié)助征納雙方查證被鑒證事項真相,,正確處理征納稅事實。注冊稅務師有權力也有義務如實提供證言,,如實作出鑒證結論,,認真進行勘驗。因此,,涉稅鑒證法律關系的客體是鑒證事項的事實,,而不包括實體權利的請求。
3.規(guī)范的內(nèi)容——注冊稅務師和其他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注冊稅務師在征收管理中享有的權利是,,實事求是地提供證言、證物,、鑒定筆錄和勘驗筆錄,。承擔的義務是,準確和實事求是地提供服務,,不徇私舞弊,,不做偽證等。注冊稅務師在鑒證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程序性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實體性的權利和義務,。
責任編輯:ding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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