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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居民企業(yè),,主要從事電子儀器生產,,并在國外設立有一家分公司。去年我公司獲得高新技術企業(yè)資格認定,,企業(yè)所得稅可以按15%的優(yōu)惠稅率繳納,。今年第一季度我公司來源于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來源于國外分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境外所得已在當地按規(guī)定繳納了20萬元所得稅,。請問,我們在計算今年第一季度的應納所得稅時,,對于取得的境外所得該如何計算其抵免限額呢?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yè)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規(guī)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fā)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yè),,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yōu)惠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yōu)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你公司今年第一季度來源于我國境內,、境外所得按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總額=(200+100)×15%=45(萬元),,因此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45×100÷(200+100)=15(萬元)。由于境外所得在當地繳納的所得稅20萬元>抵免限額15萬元,,因此你公司第一季度實際需要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45-15=30(萬元),。 (作者:湖北省襄陽市國稅局 薛志強 覃濤)
責任編輯:shiq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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