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咨詢,現(xiàn)有一批自己使用過的機器設備需要轉(zhuǎn)讓,,該批設備是2008年購進的,,未曾抵扣過進項稅額,。這種情況下應如何開具發(fā)票,按照何種稅率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由于上述單位的這批設備購進于2008年增值稅轉(zhuǎn)型之前,,未曾抵扣進項稅額,因此符合本規(guī)定,,允許按照簡易征收辦法,,以4%稅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減半征收增值稅,,并于次月征期申報時將按4%征收率計算的稅額的一半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應納稅額減征額”一欄,。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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