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xiàn)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yè)管理方面,。近年來,隨著由于市場經(jīng)濟的蓬勃發(fā)展,,民眾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眾之間的相互借款越來越普遍,借貸的數(shù)額也越來越高,,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日漸增多,。在這類糾紛中債主提供法院的證據(jù)往往只有一份“借條”,在法律上稱之為“孤證”,,即沒有其他證據(jù)相互佐證,。因此,民間借款中如何寫好借條,,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qū)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收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jīng)濟往來而進行結(jié)算的一種結(jié)算依據(jù),,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jīng)濟往來的結(jié)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guī)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nèi)約定利息,。法律依據(jù)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guī)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nèi)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nèi)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后,,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xiàn)還欠款1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產(chǎn)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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