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3不太理解請舉例說明
問題來源:
考點11:債權人代位權(★★★)(P91)
1.代位權的概念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解釋
從權利是附屬于主債權的權利,,如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以及附屬于主債權的利息,、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等。
解釋1
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果債務人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催促次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沒有就此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仍然構成懈怠,。
解釋2
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解釋3
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是否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限制。

劉老師
2022-03-22 21:01:00 585人瀏覽
比如,,甲把乙撞傷,,因事故中的人身傷害乙對甲享有10萬元的債權,而乙就是債權人,,債權人乙對債務人甲享有的10萬元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為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債權,此時債權人乙可以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不受是否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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