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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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荼蘼”】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將于11月1日開始,,預習備考也已經(jīng)開始,,2016東奧初級會計職稱網(wǎng)課正在火熱搶購中,為更好的幫助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生預習備考,,請備考的考生先進行預習要點的預習,本篇為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要點:解決糾紛途徑的區(qū)別,。
2016年《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要點:解決糾紛途徑的區(qū)別
【預習要點】
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區(qū)別:
(1)仲裁與民事訴訟的性質不同,。仲裁具有民間性,而民事訴訟是司法屬性的糾紛解決方式,。因此,,對于與身份有關的糾紛,,如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2)仲裁機構與法院的性質不同,。仲裁機構是民間機構,法院是司法審判機構,。
(3)案件管轄權的基礎不同,。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建立在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基礎上,當事人之間只有簽訂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才能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而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于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
(4)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不同,。如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qū)別:
(1)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是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審查,,具有行政行為的特征;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司法監(jiān)督,,屬于司法行為。
(2)受理主體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主體為上一級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的受理主體為人民法院,。
(3)受案范圍不同: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違法案件;復議機關除受理行政違法案件以外,,還受理行政不當案件,范圍比行政訴訟廣泛,。
(4)審查范圍不同: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合法性,,還審查適當性。
(5)審查程序不同: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
【相關章節(jié)預習點】
第一章 總 論 | |
第二節(jié) 經(jīng)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 |
經(jīng)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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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 |
民事訴訟 | |
行政復議 | |
行政訴訟 |
【預習要點相關內容】
2016年《經(jīng)濟法基礎》相關考點通:行政訴訟 點擊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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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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