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消耗的制造費用計入合同履約成本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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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科目確認問題,,首先要了解該科目的核算范圍,,從定義入手,合同履約成本是指企業(yè)為履行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所發(fā)生的,、不屬于其他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范范圍且按照本準則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chǎn)的成本,。這些成本通常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增加了企業(yè)未來用于履行(或持續(xù)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且預期能夠收回,。
但是,對于非正常消耗的制造費用,,如果它們確實與合同直接相關,,并且預期能夠通過合同收入得到補償,那么根據(jù)合同履約成本的定義,,這些成本應當被確認為合同履約成本的一部分,。所以這里體現(xiàn)出對于合同履約成本在具體操作時存在一定的彈性空間。
所以說,,如果沒有說明這部分非正常消耗的制造費用會由客戶或其他方作出補償,,則表明“非正常消耗的制造費用”已經(jīng)超出正常生產(chǎn)范疇,屬于偶然的不必要支出,,從合同上看對履行合同沒有做出任何貢獻,,從收益上看,,這部分支出也不會獲得任何補償,,所以不應計入合同履約成本,而應該計入營業(yè)外支出,。
但是如果明確表述,,該非正常消耗的制造費用是為了履行合同而發(fā)生的有相關方會給予補償,且這部分補償很可能收回,,那么這部分非正常消耗就應該計入合同履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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