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賃準則的會計處理折舊
精選回答
新租賃準則的會計處理中關于折舊的規(guī)定,,主要涉及承租人和出租人兩方面的處理。
一.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1.確認“使用權資產”:
在新租賃準則下,,承租人的會計處理不再區(qū)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除短期租賃和低價值租賃外,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需要確認“使用權資產”,。
這一變化意味著,,對于大多數(shù)租賃物,承租人都需要在財務報表中確認并反映其使用權資產,。
2.計提折舊:
對于確認的“使用權資產”,,在租賃期間需要參照《固定資產準則》進行折舊。
折舊方法通常采用線性方法,,即按照租賃期限平均分攤租賃資產的成本,。具體計算公式為:租賃資產每期折舊費用=租賃資產成本÷租賃期限。
租賃資產成本包括租賃期間的租金支付和租賃期間的其他直接費用,。
3.特殊情況處理:
如果涉及融資租賃的售后回租業(yè)務,,且沒有構成實質銷售的,出售人兼承租人不需要終止原固定資產的確認,,也不需要重新確認“使用權資產”,,只需確認一筆金融負債,。
這種情況下,用于售后回租業(yè)務的固定資產繼續(xù)按照原來的方法進行折舊,。
二.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經營租賃:
對于經營租賃的出租方,,其租賃標的物依然需要作為“固定資產”或“投資性房地產”核算。
在出租期間,,這些資產需要繼續(xù)計提折舊(按公允價值后續(xù)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除外)。
出租方通常按照其原有的固定資產折舊政策進行折舊處理,。
2.融資租賃:
對于融資租賃業(yè)務,,出租方在租賃開始日通常會將租賃物視為銷售處理,并確認相應的收入和成本,。
同時,,出租方也會記錄一筆應收租賃款作為資產,并在租賃期間按照實際利率法或直線法等方法進行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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