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高頻考點: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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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六章資源稅法,、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的內容
【高頻考點】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銷售應稅產品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解釋】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從價征收的資源稅的銷售額與應稅礦產品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一致,。
銷售額不包括:
1.同時符合兩項條件的代墊運費;
2.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解釋1】從價征收的資源稅的銷售額與應稅礦產品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一致,。
【解釋2】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運雜費用應取得合法有效憑據并與銷售額分別核算,,凡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或不能與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應當一并計征資源稅,。
【資源稅反避稅】
(1)納稅人開采應稅礦產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2)納稅人將開采的應稅產品直接出口的,以離岸價格(不含增值稅)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1.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不是開采數量)
2.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定率征收:應納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定額征收: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3.關于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關于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最新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 | ||||
序號 | 稅目 | 征稅對象 | 稅率幅度 | |
1 | 金屬礦 | 鐵礦 | 精礦 | 1%-6% |
2 | 金礦 | 金錠 | 1%-4% | |
3 | 銅礦 | 精礦 | 2%-8% | |
4 | 鋁土礦 | 原礦 | 3%-9% | |
5 | 鉛鋅礦 | 精礦 | 2%-6% | |
6 | 鎳礦 | 精礦 | 2%-6% | |
7 | 錫礦 | 精礦 | 2%-6% | |
8 | 未列舉名稱的其 他金屬礦產品 | 原礦或精礦 | 稅率不超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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