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消失,減記的金額應予以恢復么
精選回答
當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消失后,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但恢復的金額以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為限,。
一、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企業(yè)應在每一資產負債表日,,重新評估存貨的可變現凈值,。若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核心邏輯: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與轉回需基于客觀證據(如市場價格回升,、存貨性能改善等),體現會計信息的謹慎性與可靠性,。
二,、具體會計處理步驟
假設存貨原值100萬元,可變現凈值80萬元,,已計提跌價準備20萬元,。后期影響因素消失,可變現凈值恢復至95萬元,。
計提跌價準備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存貨減值損失20萬元
貸:存貨跌價準備20萬元
此時存貨賬面價值為80萬元(100-20),。
影響因素消失,,價值恢復時:
可變現凈值(95萬元)>賬面價值(80萬元),需轉回跌價準備,,但以原計提金額為限:
可轉回金額=原計提金額-(存貨成本-新可變現凈值)
=20-(100-95)=1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存貨跌價準備15萬元
貸:資產減值損失---存貨減值損失15萬元
轉回后存貨賬面價值=80+15=95萬元(不超過成本100萬元),。
三、實務中的關鍵要點
1.轉回的前提條件:
必須是原減記因素消失(如市場價格回升,、存貨用途改變等),,而非其他因素(如新技術替代導致其他存貨跌價)。
禁止虛構或濫用轉回:企業(yè)需提供客觀證據(如市場報價,、銷售合同等),,避免操縱利潤。
2.轉回金額的限制:
轉回后的存貨賬面價值不得超過存貨的成本(即原值),。
例:若可變現凈值恢復至110萬元(超過成本100萬元),,最多轉回20萬元,存貨賬面價值恢復為100萬元,。
3.對利潤的影響:
轉回跌價準備會減少資產減值損失,,從而增加當期利潤。
需與計提時的邏輯對應:計提時體現謹慎性(低估資產,、高估損失),,轉回時體現真實性(資產價值回升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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