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試大綱之第一章:
第二節(jié) 經濟法主體
一,、經濟法主體的資格
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享受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即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資格或能力,。
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一)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tài)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tài)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ǘ└鶕洕ㄕ{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可分為規(guī)制主體和受制主體,。
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ㄒ唬┱{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的職權
1.宏觀調控權,。
2.市場規(guī)制權。
3.調制權的分配,。
�,。ǘ┱{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的主要職責
1.貫徹法定原則,。
2.依法調控和規(guī)制。
3.不得棄權,。
�,。ㄈ┙邮苷{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權利
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主要是市場主體,其權利可以統(tǒng)稱為“市場對策權”,。
�,。ㄋ模┙邮苷{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義務
1.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義務。
2.依法競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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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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