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的特殊制度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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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財產保險合同的特殊制度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財產保險合同的特殊制度
1.重復保險的分攤制度
(1)重復保險的界定
①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②重復保險是否成立的判斷時點是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而不是保險合同訂立時。
(2)投保人的通知義務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口頭,、書面或其它方式均可)各保險人,。
(3)重復保險的責任分攤
①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jù)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②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③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2021年判斷題)
2.物上代位制度
(1)基本概念
物上代位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當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fā)生“全損”,保險人在支付“全部保險金額”之后,,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保險人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
(2)物上代位的范圍
①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
②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3.代位求償制度
(1)基本概念
代位求償是指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損失后,取得了該被保險人享有的依法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追償?shù)臋嗬?,并?jù)此權利予以追償?shù)闹贫取?/p>
(2)成立要件
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p>
①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與第三者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②被保險人“未放棄”向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
③代位權的產生須在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之后,。
(3)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①求償名義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是以“保險人的名義”進行,向對保險財產的損失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行使,。
②訴訟時效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4)代位求償?shù)膶ο?/p>
①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p>
②《保險法》司法解釋(四)規(guī)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依法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第三人的重復賠償
①保險人未通知或通知未到達第三人前
《保險法》司法解釋(四)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那闆r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達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險人已經從保險人處獲賠的范圍內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就相應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保險人已經通知第三人
《保險法》司法解釋(四)規(guī)定,,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那闆r已經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請求賠償?shù)臋嗬?,第三者以其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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