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出票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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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匯票的出票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匯票的出票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票據行為無效)
記載事項 | 匯票(7項) | 本票(6項) | 支票(6項) |
表明“××票”的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 √ | √(承諾) | √ |
確定的金額 | √ | √ | √(授權補記)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授權補記) |
出票日期 | √ | √ | √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票據行為仍有效)
票據 | 未記載事項 | 法律視為 |
匯票 | 付款日期 | 視為見票即付(2015年簡答題) |
付款地 | 以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
本票 | 付款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出票地 | |
支票 | 付款地 | 以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3)出票的效力
①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只有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付款人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②出票人簽發(fā)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票據金額、相關的利息和費用,。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