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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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票據抗辯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票據抗辯
1.對“物”的抗辯
(1)票據行為不成立,。如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債務人無行為能力,、背書不連續(xù)等,。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xù)欠缺,。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
2.對“人”的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2020年簡答題)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善意)持票人,。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除以下兩種情形)對抗持票人。(2013年,、2015年,、2019年、2021年簡答題,、2022年簡答題,、綜合題)
①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
②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仍然受讓票據權利的,,票據債權人可以以該事由對抗持票人,。(2013年簡答題)
(4)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