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四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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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占有
1.占有的分類
分類標準 | 分類 | 典型例子 |
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 有權占有 | 基于各種物權或債權的占有 |
無權占有 | 搶奪人對于贓物的占有 | |
無權占有人是否誤信為有占有的權源 | 善意占有 | 繼承誤以為是遺產的財產而占有該財產 |
惡意占有 | 對盜竊物的占有 | |
占有人對物的占有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 | 自主占有 | (1)買賣中對動產標的物的移轉占有 (2)盜竊者對于所盜贓物的占有 |
他主占有 | 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質權人等對標的物的占有 | |
占有人在事實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 | 直接占有 | 質權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對物的占有 |
間接占有 | 出質人、出租人等基于一定法律關系對物的占有 |
2.惡意占有人
(1)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3.占有保護請求權
(1)種類
①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②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
③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占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2)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預習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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