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_2022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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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證人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單元保證合同
【內(nèi)容導航】
1.保證人
2.保證合同
保證人
1.保證人
(1)保證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組織,。
(2)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3)機關法人不能成為保證人,,但是,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而發(fā)生的債權,機關法人可以作為保證人,。
(4)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
(5)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不得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
2.保證合同
(1)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的合同,。
(2)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3)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4)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保證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第三人提供的承諾文件難以確定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保證。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