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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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權人代位權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
1.什么是債權人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次債務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且已經到期。
【提示】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時,,債權人為保全代位權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例如,,基于撫養(yǎng),、扶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
【提示1】“怠于行使”應當僅限于債務人在其合法權利到期后,能夠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但一直未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的行為,。
【提示2】“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指債務人債權的抵押權、質權,、保證以及違約金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利息債權等,,但如果該從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債權人無權向次債務人主張。
【提示3】在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并不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例如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債務人有選擇是否主張權利的自由,,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3.代位權的行使
(1)方式: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
【提示】代位權訴訟的原告是債權人,,被告是次債務人,,債務人為訴訟中的第三人。
(2)范圍
①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②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提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既與債權人的債權范圍有關,,也與債務人的債權范圍有關,。
(3)費用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效果:人民法院認定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提示】債權人對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