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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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提示1】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1)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3)雙方互負債務無先后履行順序(包括當事人約定同時履行,、當事人對履行順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根據(jù)合同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不能確定);
(4)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
【提示2】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并非永久地消滅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
【提示3】當事人因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2.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不安抗辯權
(1)適用情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提示】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行使程序
①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
②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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