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中級會計職稱的學習是個漫長的過程,想要通過中級會計師考試,,在備考階段就要將基礎知識學習扎實,,每天進步一點,堅持下去也會有很大的收獲,!
【內容導航】
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仲裁裁決的強制執(zhí)行
仲裁裁決的撤銷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強制執(zhí)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4.仲裁裁決的撤銷(2020年新增)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解釋1】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解釋2】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