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轄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2019年中級會計考試時間已經公布。距離考試還有四個月的時間,。各位考生要抓緊時間認真復習,。以求在考試中取得滿意的成績,。小編整理了有關中級會計經濟法的有關知識點,讓我們來一起看一下吧,。
【內容導航】
地域管轄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
1. 一般地域管轄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2. 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據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 協議管轄
只有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可以協議管轄,。
【相關鏈接】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1)合同糾紛;(2)其他財產糾紛,。
中級會計考試是一個比較難的考試,各位考生不能輕視,。要抓住一切時間去認真學習,。東奧會計在線會持續(xù)為各位考生整理相關知識點,請各位考生多加關注,。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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