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姚姚”]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常見考點:第二審程序,。
【考點十四】第二審程序(上訴程序)
1.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quán)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quán)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二審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解釋1】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解釋2】本書根據(jù)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該內(nèi)容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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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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