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姚姚”]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2016年中級經濟法微筆記:要約收購,。
【知識點六】要約收購
1.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xiàn)競爭要約的除外。
2.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3.收購要約的變更
(1)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并通知被收購公司,。
(2)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xiàn)競爭要約的除外。
4.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5.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6.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2007年簡答題)
【解釋】上市條件之一:公開發(fā)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fā)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7.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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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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