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經濟法》答疑精選:境外所得額已納稅額抵免的舉例。
【原題】判斷題
居民企業(yè)來源于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在抵免限額范圍內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之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
正確答案:對
知識點:企業(yè)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這道題不明白說的什么意思,?老師能舉例么,?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比如說甲居民企業(yè)2013年來自境外分公司的已納所得稅因超過抵免限額,有尚未扣除的余額2萬元,,2014年取得境內應納稅所得100萬元,,來自境外該分公司稅后所得104萬元,在境外分公司已納所得稅額26萬元,。
則:2014年取得的境外分公司所得抵免限額=(104+26)×25%=32.5萬元,,由于26+2013年的余額2萬元=28萬元,小于32.5萬元,,所以可以全部抵免,。
居民企業(yè)來源于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在抵免限額范圍內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體現(xiàn)在本題扣除的26萬元),,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之后的余額進行抵補(體現(xiàn)在本題2013年的余額2萬元在2014年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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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