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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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第五節(jié)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 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1年多選題
【高頻考點】: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匯管理體制
我國外匯管理的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外匯管理的對象是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xù)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1.經常項目的概念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貿易收支,, 是一國出口商品所得收人和進口商品的外匯支出的總稱,。勞務收支,是指對外提勞務或接收勞務而引起的貨幣收支,。單方面轉移,,是指一國對外單方面的、無對等的,、無償?shù)闹Ц�,,分為私人單方面轉移和政府單方面轉移兩類。
2.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并非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yè)務的金融機構,。但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guī)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yè)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3.外匯收支真實合法性審查制度
經營結匯、售匯業(yè)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上述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1.資本項目的概念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fā)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2.跨境投資登記,、許可制度
�,。�1)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shù)酵鈪R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fā)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的規(guī)定,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
�,。�2)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fā)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國家規(guī)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xù)。
3.外債規(guī)模管理制度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guī)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4.對外擔保許可制度
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shù)酵鈪R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上述規(guī)定,。
5. 向境外提供商業(yè)貸款登記制度
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yè)貸款,。向境外提供商業(yè)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
6.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結售匯制度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yè)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guī)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y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清算,、納稅后,,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yè)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四)金融機構外匯業(yè)務管理制度
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yè)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yè)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
(五)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1.匯率管理制度
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2.外匯市場管理制度
經營結匯、售匯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guī)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六)外匯監(jiān)督檢査制度
1. 外匯監(jiān)督檢查權限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對經營外匯業(yè)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現(xiàn)場檢查,;(2)進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fā)生場所調查取證;(3)詢問有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交易單證等資料,;(5)查閱,、復制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6)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查詢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賬戶,,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7)對有證據(jù)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jù)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東奧中級會計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fā)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外匯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2. 外匯監(jiān)督檢查程序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或者調查,監(jiān)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證件,。監(jiān)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jiān)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3. 外匯信息報告制度
(1)財會報告與統(tǒng)計報表制度,。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tǒng)計報表等資料,。
�,。�2)違法行為報告制度。經營外匯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發(fā)現(xiàn)客戶有或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報告,。
(3)信息共享制度,。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為履行外匯管理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通報外匯管理工作情況,。
�,。�4)外匯違法行為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外匯違法行為,。外匯管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規(guī)定對舉報人或者協(xié)助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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