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里面的“留置”的相關內容,,配有相關習題,幫助大家理解,歡迎點擊查看,。
所屬章節(jié):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五節(jié)合同的擔保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是一種合同的擔保方式
正文:留置
(一) 留置與留置權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是一種合同的擔保方式,。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權適用的范圍包括: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二) 留置權的實現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而消滅:(1) 留置權人放棄留置權;(2) 留置物滅失,、損毀而無代位物;(3) 與留置物有牽連關系的債權消滅;(4) 債務人另行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5) 實現留置權;(6) 喪失對留置財產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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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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