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審計》預習知識點:賠償順位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審計》預習知識點:賠償順位,。
【內(nèi)容導航】:
1.賠償順位的前提條件
2.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責任順位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二章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第二節(jié)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內(nèi)容。
【知識點】:賠償順位
1.賠償順位的前提條件
如果多個責任主體之間沒有連帶關(guān)系,,且存在補充責任,,則需要確定這些責任主體之間的賠償順序,。
2.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責任順位
審計報告使用人由于信賴不實審計報告而從事相關(guān)交易導致?lián)p失,從因果關(guān)系的角度看,,被審計單位的違約或欺詐行為是導致報告使用人損失的直接原因,,不實審計報告只是間接原因,對于報告使用人的損失,,應當由被審計單位承擔第一順位的責任,,事務所承擔在后順位的責任。
3.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瑕疵出資股東之間的責任順位在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后未補足的前提下
(1)依法強制執(zhí)行被審計單位財產(chǎn)(“第一賠”);
(2)依法強制執(zhí)行被審計單位財產(chǎn)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shù)額范圍內(nèi)向利害關(guān)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第二賠”);
(3)如果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賠”),。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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