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和征稅范圍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清晰界定了哪些單位和個人需承擔納稅義務,,以及哪些房地產轉讓行為屬于征稅范疇,涵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有償轉讓等情形。學習時,考生需重點區(qū)分征稅范圍的特殊規(guī)定,如繼承、贈與等行為的稅務處理邊界,,關注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轉讓的差異。
【所屬章節(jié)】
第十章: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
第三節(jié):土地增值稅法
【知 識 點】
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外資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中外籍個人等。
(二)征稅范圍
土地增值稅的基本征稅范圍: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3)存量房地產買賣。
點撥
上述內容的具體化適用經常在考試中出現(xiàn),,具體情況可歸納為應征,、不征、免征三個方面,。將經常出現(xiàn)的房地產若干具體情況的征免規(guī)定匯總歸納如下:
1.應征土地增值稅的情況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3)存量房地產的買賣,。
(4)除直系親屬,、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繼承人、公益性之外的贈與,。
(5)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fā)生權屬轉讓)
(6)單位之間交換房地產。(有實物形態(tài)收入)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轉讓的,。
(8)重組投資,、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產權屬變化涉及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
2.不征或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情況
(1)房地產繼承,。(無收入)
(2)房地產贈與(①贈與直系親屬,、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②公益性贈與),。(無收入)
(3)房地產出租,。(權屬未變)
(4)抵押期內的房地產。(權屬未變)
(5)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權屬未變)
(6)房地產評估增值,。(權屬未變)
(7)不涉及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重組投資、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房地產權屬變化。
(8)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轉移,、變更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新增)
3.免征或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情況
(1)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經當?shù)囟悇諜C關核實,。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4)因城市實施規(guī)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
(5)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6)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棚戶區(qū)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7)個人銷售住房,。
(8)籌辦哈爾濱2025年第九屆亞洲冬季運動會的組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新增)
辨析
這里要注意土地增值稅與增值稅、契稅征稅范圍的對比記憶,,三個稅種在征稅范圍方面存在差異,,其存在差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契稅的納稅人是承受方,而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轉讓方,。
具體情況 | 是否為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 是否為契稅 征稅范圍 | 是否為增值稅 征稅范圍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不是 | 是 | 是(免稅) |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 是 | 是 | 是 |
房屋買賣(含以房產抵債,、投資等視同房屋買賣行為) | 是 | 是 | 是 |
房屋贈與(含獲獎、繼承方式) | 贈與直系親屬,、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以及公益性贈與,、繼承不是,上述以外均是 | 是:①法定繼承免稅,;②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非營利性的機構等受贈用于規(guī)定用途免稅;③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免稅,;④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fā)生房屋權屬變更的免稅,;⑤除此之外均納稅 | ①離婚財產分割,贈與直系親屬,、承擔直接撫養(yǎng)義務人或贍養(yǎng)義務人以及繼承,、受遺贈免稅;②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不征稅,;③上述以外均納稅 |
房屋互換 | 是(個人互換居住用房,經核實可免稅) | 是(等價互換計稅依據(jù)為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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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相關內容,,以下為稅法科目的章節(jié)習題,,學練結合,快來打卡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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