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基礎考點:房產稅的征收管理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基礎考點:房產稅的征收管理,。
【內容導航】: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二)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征收機關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八章房產稅法,、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法、契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第一節(jié)房產稅法的內容,。
【知識點】:房產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yè)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xù)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8.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發(fā)生變化的當月末。
(二)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征收機關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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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