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基礎考點: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基礎考點: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內容導航】:
(一)生產應稅消費品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四)零售應稅消費品(金,、銀,、鉆)
(五)批發(fā)應稅消費品(卷煙)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三章消費稅法第一節(jié)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的內容。
【知識點】: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一)生產應稅消費品
1.生產
2.視同生產——工業(yè)企業(y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新增)
(1)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四)零售應稅消費品(金、銀,、鉆)
零售的應稅消費品注意三個問題:范圍;稅率;包裝物的處理
經國務院批準,,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改為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改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僅限于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零售環(huán)節(jié)適用稅率為5%,在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時征收,。其計稅依據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如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
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五)批發(fā)應稅消費品(卷煙)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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