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預習知識點: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預習知識點: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
【內容導航】:
(一)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稅法第六節(jié)特殊經營行為和產品的稅務處理的內容,。
【知識點】: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
經營行為 |
分類和特點 |
稅務處理原則 |
兼營 |
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 |
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種,、稅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項目 |
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一律從高從重計稅 | |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 |
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
經營行為 |
分類和特點 |
稅務處理原則 |
混合銷售 |
概念: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特點: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yè)稅勞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lián)系 |
基本規(guī)定:按企業(yè)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應納稅種 一般情況下:交納增值稅為主的企業(yè)的混合銷售交增值稅,,交納營業(yè)稅為主的企業(yè)的混合銷售交營業(yè)稅 特殊規(guī)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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