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區(qū)別
精選回答
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區(qū)別:
一,、概念不同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xiàn)象,。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二,、構成要件不同
1,、無權代理: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
(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2,、無權處分:
(1)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2)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3)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三,、法律效力不同
1、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shù)姆秶坏贸^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2、無權處分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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