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_2023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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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
物權變動的原因
(一)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債權變動與物權變動:
【蘇蘇總結】兩者關系
債權行為 | 產生債權債務關系 | (1)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2)物權是否發(fā)生變動,,登記、交付與否,,不是債權行為的生效要件 |
物權行為 | 產生物權的變化 | (1)物權變動的公示一般為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 (2)合同生效,,物權未變動,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
2.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 | 物權行為 | |
本質 | 負擔行為 | 處分行為 |
對財產的影響 | 不會直接引起積極財產的減少,,卻會使得消極財產(義務)增加 | 直接導致積極財產的減少 |
一物多賣 | 可反復作出,,在同一標的物上成立的數重買賣合同均可有效 | (1)物權只能被轉讓一次 (2)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處分權 | 不需要 | 需要 |
無權處分 |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 無權處分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在得到真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后變得有效;否則,,將歸于無效 |
3.公示的效力:
(1)公示生效主義:合同生效+登記/交付=物權生效
【示例】不動產所有權的設立,,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
(2)公示(登記)對抗主義:登記起到對抗第三人的作用
【示例】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生效=物權生效,,登記起到對抗第三人的作用
(二)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必以公示為前提,。
情形 | 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
政府征收 | 自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
法院、仲裁的法律文書 | 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
事實行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 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
繼承 | 自繼承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
【補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裁決書以及調解書,。判決書,、裁決書以及調解書針對分割共有財產案件中作出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以及調解書,。裁定書針對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
【注意】本條所稱法律文書必須具有直接改變原有物權關系,、不必由當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若法律文書判令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作出履行,則要從當事人履行該行為時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2.取得不動產物權之人再處分物權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學習提示】建議掌握各種情況下的動產物權變動的規(guī)則,觀念交付的內容做客觀題準備,。
一,、動產物權變動的規(guī)則
1.動產物權的生效要件:
(1)總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特殊: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2.動產物權的對抗要件:
(1)總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動產占有人被推定為動產所有權人,。
(2)特殊:登記對抗
①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②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轉讓人轉移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對價并取得占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予支持。
二,、交付的種類
1.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如承租、借用),,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2.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注意】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xié)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3.占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蘇蘇總結】三種觀念交付
方式 | 當事人 | 核心識別標志 | 物權轉移時間 |
簡易交付 | 兩方 | 買方先借(租)后買 | 買賣合同生效時 |
指示交付 | 三方 | 購買前為第三人占有 | 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xié)議生效時 |
占有改定 | 兩方 | 賣方先賣后借(租) | 借用(租賃)合同生效時 |
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
【學習提示】能夠區(qū)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異議登記、更正登記的不同之處,,同時把握預告登記的運用,。
一、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規(guī)則
1.總規(guī)則:登記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注意】(新增)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2.特殊: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蘇蘇總結】物權變動的規(guī)則
二,、不動產的登記類型
1.登記機關: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2.登記范圍:
(1)集體土地所有權;(2)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3)森林、林木所有權,;(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5)建設用地使用權,;(6)宅基地使用權;(7)海域使用權,;(8)地役權,;(9)抵押權;(10)法律規(guī)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3.登記不一致: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4.首次登記:
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
5.變更登記VS轉移登記:
變更登記 | 不動產登記事項發(fā)生不涉及權利轉移的變更 | (1)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fā)生變更的; (2)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3)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fā)生變化的,; (4)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 (5)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fā)生變化的; (6)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fā)生變化的; (7)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fā)生變化的,; (8)共有性質發(fā)生變更的 |
轉移登記 | 不動產權利在不同主體之間發(fā)生轉移 | (1)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的,; (2)以不動產作價出資(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動產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4)不動產分割、合并導致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5)繼承,、受遺贈導致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8)因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的,; (9)因需役地不動產權利轉移引起地役權轉移的 |
6.注銷登記:
(1)不動產滅失的,;
(2)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
(3)不動產被依法沒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消滅的,。
7.更正登記VS異議登記:
更正登記 | 原因 |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 |
處理 |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 |
異議登記 | 原因 |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
處理 | (1)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2)不能阻止物權變動,但受讓人不可善意取得 | |
責任 |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
8.預告登記:
情形 | (1)預購商品房(期房); (2)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3)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蘇蘇提示】這些情形均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 |
作用 |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不發(fā)生物權效力——阻止物權變動 |
期限 | 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變動) 【補充】所謂“債權消滅”,,除包括債權因得到清償而消滅的情形外,,還包括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等情形 |
■ 所屬章節(jié):物權法律制度
■ 內容來源:選自蘇蘇老師2022年注會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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