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代理制度在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注會《經濟法》教材第二章對其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講解,。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等類型是重點內容,。以下是“委托代理”知識點講解,,2025年注會考生快來一起學習吧!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代理制度
【知 識 點】
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fā)生,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權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代理權
代理制度的核心內容是代理權,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獨立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歸屬于他人的一種法律資格,。代理權的產生,或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
3.委托授權
(1)委托授權為不要式行為,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授權委托書),,也可以采用口頭或者其他方式授權,。
(2)委托代理中的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授權的效果。
(3)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既可以向代理人進行,,也可以向相對人為之,兩者效力相同,。
(4)職務授權
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zhí)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4.代理權的濫用
種類 | 界定 | 代理行為效力 | 舉例 |
自己代理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代理行為效力待定(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認有效) | 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義將乙的一臺塔吊賣給自己 |
雙方代理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代理行為效力待定(經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有效) | 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義賣出一臺塔吊,,該塔吊由甲以丙的名義買入 |
惡意串通 |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 | 代理行為無效,,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 代理人甲與買受人丁串通,,將被代理人乙的一臺塔吊低價賣給丁 |
5.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概念 | (1)無權代理,包括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和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2)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
無權代理——行為效力待定(2022年案例分析題,據回憶) | (1)被代理人追認:行為有效 ①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即直接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法律效力,,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②無權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法律行為項下義務的,,視為對無權代理行為的追認 (2)被代理人拒絕追認:行為無效 ①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3)善意相對人依法撤銷:行為無效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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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委托代理”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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