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概念與種類_2023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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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概念與種類
1.概念及特點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以下特點:
物權 | 債權 |
支配性:物權是對于標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財產權,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須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 | 請求權:權利人實現(xiàn)債權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
排他性:物權人對于標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夠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樣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 | 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上成立雙重買賣,,兩項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
絕對權(對世權):物權是對抗所有人的財產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 | 相對權(對人權):債權僅對特定的債務人存在 |
2.種類
自物權系對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權(自己完全做主,,也稱完全物權),而他物權是在他人之物上設定的物權(受他人的所有權限制,,也稱限制物權),。
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為目的的物權,為用益物權,;以擔保債權實現(xiàn)為目的的物權,為擔保物權,。
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稱獨立物權,;自身無獨立價值,只能從屬于其他權利存在的物權為從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居住權,,是指自然人按照合同或遺囑而取得的,對他人的住宅進行占有,、使用,,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種用益物權。
例如,,小王繼承了其父親所有的房屋,,但按照父親遺囑,小王的姑姑有權終身在該房屋內居住,,小王的姑姑對小王繼承所得的房屋所享有的權利就是居住權,。
(2)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2022年新增)
居住權區(qū)別于住房租賃權:
居住權是“物權”而住房租賃權是“債權”;
居住權往往是無償?shù)模》孔赓U權往往是有償?shù)模?/p>
居住權通常不可轉讓,,而住房租賃權通??梢赞D讓;
居住權的權利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住房租賃權的權利人可以是單位,;
居住權期限可以是“終身”,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1)地役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了便利地利用不動產,,通過法律行為設立或取得的對他人不動產加以利用,從而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常見的設置地役權的情形有:為鋪設水管,、電纜、輸油管線等而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因架設鐵塔,、基站等而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因采光,、通風,、保持視野等而限制他人對不動產的利用等。(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所屬章節(jié):物權法律制度
■ 內容來源: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注會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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