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qū)別_2022年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2021年注會經(jīng)濟法科目的考試已經(jīng)結束,,考生們在答題中遇到了哪些困難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22年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提前預習有助于后續(xù)的備考,學習效果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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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qū)別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qū)別
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qū)別
一、物權的種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自物權(完全物權)所有權: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
他物權(限制物權)
①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地役權、宅基地使用權
②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動產所有權、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留置權
不動產物權: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沒有“質押權”,、“留置權”)
(3)獨立物權與從物權
獨立物權:所有權、除地役權外的用益物權
【解釋】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之上
從物權:擔保物權,、地役權
【解釋】擔保物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
二,、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區(qū)別
物權行為 | 債權行為 | |
法律效果 | 直接導致行為人積極財產的減少 | 不會直接引起積極財產(物權)的減少,但會導致消極財產(義務)增加,; |
處分權 | 要求出讓人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 | 不要求出讓人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 |
兼容性 | 對同一物不能實施兩次處分行為 | 對同一物可以實施數(shù)次買賣行為,。 |
注:本文知識點由東奧教研專業(yè)團隊提供,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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