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承諾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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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要約與承諾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13講 要約,、承諾、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免責與格式條款,、締約過失責任,、合同
【知識點】要約與承諾
要約
1.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解釋1】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解釋2】所謂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是指該意思表示已經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必要內容,并不要求必須具備合同的所有條款,。
【解釋3】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4】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性質均為要約邀請。如果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視為要約,。
【解釋5】(1)招標公告屬于要約邀請,;(2)投標人投標屬于要約;(3)招標人定標屬于承諾,;(4)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買賣合同正式成立,。
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解釋】要約和承諾均采用到達生效的原則,。
3.要約的撤回
(1)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2)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4.要約的撤銷
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2)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解釋】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
1.承諾期限的起算
(1)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1)承諾的遲延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2)承諾的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
3.承諾內容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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