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_2020年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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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尚未生效,,須經(jīng)權(quán)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一旦追認,,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生效,;如果權(quán)利人拒絕追認,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無效,。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①相對人的催告權(quán)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相對人的撤銷權(quán)
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quán)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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