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代位權和撤銷權。本考點屬于《經(jīng)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合同的履行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0年考過案例題、2013年考過單選題,。
【內容導航】:一,、代位權
二、撤銷權
【高頻考點】:合同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一,、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1】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2.代位權訴訟
(1)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yōu)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二,、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1.可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蛘邜阂庋娱L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2000年案例分析題)
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訴訟
(1)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2)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chǎn),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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