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租賃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租賃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所需專業(yè)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八單元租賃合同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租賃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1.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相關鏈接1】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時,,超過部分無效,。
2.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013年案例分析題)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解釋】對于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2013年案例分析題)
【相關鏈接】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guī)則: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4.維修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相關鏈接】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2014年案例分析題)
5.風險的承擔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10年案例分析題)
6.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14年案例分析題)
7.買賣不破租賃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2003年單選題、2005年單選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所有的所有權讓與均不破租賃,,并非局限于買賣。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1】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對于其他標的的租賃,并不適用優(yōu)先購買權,。(2010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2】(1)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賃合同優(yōu)先;(2)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權優(yōu)先。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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