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留置權的性質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jù)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留置權的性質,。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所需專業(yè)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十單元留置權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留置權的性質
1.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解釋】可以產生留置權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和行紀合同。
3.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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