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狹義的無權代理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狹義的無權代理。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所需專業(yè)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單元代理制度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狹義的無權代理
【解釋】無權代理的情形:(1)沒有代理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1.合同的效力
在無權代理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無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1)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解釋1】無權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解釋2】一旦本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就確定地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由各方當事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3.相對人
(1)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解釋1】催告在性質上屬于意思通知行為,不屬于形成權,。
【解釋2】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2)相對人的撤銷權
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釋1】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解釋2】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責任編輯:roroao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委托代理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