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jīng)濟法》選擇題易考點:代理的法律特征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jù)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jié)了《經(jīng)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fù)習2015《經(jīng)濟法》選擇題易考點:代理的法律特征,。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yīng)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所需專業(yè)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guān)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單元代理制度的內(nèi)容,。
選擇題易考點: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quán)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1】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1)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訂立合同);(2)民事訴訟行為;(3)某些財政、行政行為(例如代理專利申請,、代理商標注冊),。其中,后兩種行為均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實際上屬于準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質(zhì)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立遺囑,、結(jié)婚)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1】(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2)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解釋2】《民法通則》只承認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合同法》則承認了隱名代理制度(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具體見第4章的委托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權(quán)限內(nèi)“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解釋】(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屬于代理;(2)由于“傳遞信息”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不屬于代理,。
4.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解釋】代理人與法定代表人的區(qū)別:(1)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而法定代表人與法人同屬一個民事主體;(2)法定代表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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