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連帶還是補充?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xiàn)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連帶還是補充。
【內容導航】:
1.連帶賠償責任
2.補充賠償責任
3.如何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七單元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的法律責任的內容,。
【知識點】:連帶還是補充,?
【解釋1】盡管采用過錯推定責任,但《會計師司法解釋》依據(jù)會計師事務所的過錯程度,,區(qū)分了故意和過失:(1)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故意”出具不實報告,,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不實報告中不存在故意,只是存在“過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其過失大小,,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解釋2】所謂故意,,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活動中主動參與制作或者明知不實而仍然出具不實報告,。
【解釋3】無論是連帶賠償責任還是補充賠償責任,均采用過錯推定責任的原則,,即首先推定會計師事務所有過錯,。
1.連帶賠償責任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2)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
(4)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6)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
【解釋】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第(2)至(5)項所列行為,,注冊會計師按照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明知。
2.補充賠償責任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職業(yè)謹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導致報告不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過失:
(1)當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或者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否則,,構成過失,。
(2)負責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低于行業(yè)一般成員應具備的專業(yè)水準執(zhí)業(yè)。
(3)制定的審計計劃存在明顯疏漏,。
(4)未依據(jù)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執(zhí)行必要的審計程序,。
(5)在發(fā)現(xiàn)可能存在錯誤和舞弊的跡象時,未能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運用執(zhí)業(yè)準則和規(guī)則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則,。
(7)未根據(jù)審計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調查方法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jù)。
(8)明知對總體結論有重大影響的特定審計對象缺少判斷能力,,未能尋求專家意見而直接形成審計結論,。
(9)錯誤判斷和評價審計證據(jù)。
(10)其他違反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確定的工作程序的行為,。
3.如何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確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與其過失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時,應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應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事后未補足,,且依法強制執(zhí)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數(shù)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會計師事務所對一個或者多個利害關系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應以不實審計金額為限,。
【解釋】在會計師事務所的過錯只是過失的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是有限的補充賠償責任,,并且有先訴抗辯權,。即原告必須先對被審計單位訴請賠償,并且已經依法強制執(zhí)行之后,,才能就不足部分對會計師事務所請求賠償,,而且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以不實審計金額為限。
【相關鏈接】股東在抽逃出資金額的本息范圍內已經對某一債權人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后,,其他債權人又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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