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上市公司收購人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上市公司收購人,。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五節(jié)上市公司收購的內容。
【內容導航】:
1.控制權
2.收購人
3.一致行動人的界定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2007年出過客觀題,。
【高頻考點】:上市公司收購人
1.控制權
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在于獲得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獲得或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收購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
【相關鏈接】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2)擔任破產清算的企業(yè)廠長,,對該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3.一致行動人的界定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lián)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lián)關系,。
【解釋】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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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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