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債權轉讓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債權轉讓。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合同的訂立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合同的債權轉讓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2008年出過案例分析題,。
【高頻考點】:合同的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相關鏈接】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同時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質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5)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因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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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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